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整改方案。此方案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享受更好的保障制度。2016年山东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哪些?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6年山东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山东省调整生育保险缴费率
1.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的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生育保险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不超过1%的情况来缴费。
2.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近期山东省财政联合有关部门,在统筹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情况下,研究确定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率,要求各地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水平的,可将缴费比例由1%降至0.5%以内。
3.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可差额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1.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4.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5.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1.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