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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补偿标准

2017-12-03 08:00:01 无忧保

生育保险是给予怀孕、分娩女职工生活保障的社会政策,那么上海生育保险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在生活、手术、营养等都有哪些补偿标准。大家保险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补偿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补偿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偿标准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偿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4.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标准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偿标准

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备注: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上海生育保险生活津贴补偿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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