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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

2018-02-05 08:00:01 无忧保

  【摘要】为了进一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状,上海市在2012年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而且截止目前,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上海市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后,可以有效减轻参保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从而解决我国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积极回应百姓呼声,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近年来,有些家庭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百姓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个问题,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2014年6月底,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

  大病保险惠及“个人负担较重”的四类疾病
  上海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相关人员介绍。
  上海居民大病保险先从个人负担较重的四类疾病起步,即: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和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
  这样处理是一方面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大病保险“可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与上海职工医保的门诊大病政策相衔接。《试行办法》规定,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相关人员解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筹资标准暂定为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筹资总额的3%左右。按照测算情况,可以做到收支平衡。《试行办法》还明确了筹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程序。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无忧保提示: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且为了更好的运行,国家还引入了市场机制,鼓励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中去。相信大病保险制度在未来将会不断完善,从而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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