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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次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2018-05-28 08:00:01 无忧保

  【摘要】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继续完善青岛市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工伤职工基本利益。青岛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文件要求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在以支缴率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为主要参考指标的基础上,将工伤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因素纳入指标范围。同时明确浮动范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但年度平均缴费人数在5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暂不列入浮动范围。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等指标的升降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调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下调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调:因工死亡累计2人(含)以上的,或重伤(伤残等级1~4级)累计3人(含)以上的;发生工伤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工伤平均发生率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或者检测不达标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据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下一缴费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情况和浮动费率档次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无忧保提示:青岛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的提高了青岛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青岛工伤保险发展的一大进步。各地方政府还需向青岛市学习,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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