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自保公司的建立逐渐受到行业的重视。据了解,铁路保险“自收自支”的时代或将结束,中国铁路自保公司获批筹建。
中国铁路自保公司获批筹建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将在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成为中国内地第二家专业自保公司。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筹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筹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注册地北京市。拟任董事长黄桂章,拟任总经理谭光明。
所谓自保公司,即自营保险公司,是指由非保险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保险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某些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成立自保公司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将保费留在集团内部,在保与赔的时间差内,用于投资,既可以获得投资收益,也可能获得承保利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成立自保公司的一般是集团公司,或是跨国公司。没有成立自保公司的话,他们要到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每年支付可观的保险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教授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自己成立公司,保费留在了内部,让“肥水不流外人田”。当然,自保公司为了分散自身的风险,有必要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除了赚取利润,自保公司还能提供商业保险市场上没有的或者价格奇贵的保险产品,做到风险与保费匹配,同时可为企业量身定做产品。这样可以使自保公司既无需付出高额保费,又能有效转移企业风险。
铁路内部人士表示,初步计划自保公司的保费将向铁路企业收取,目前铁路总公司和其控股的子公司每年都会向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以后这一块保险业务可能会部分或全部转向自保公司投保。
“铁路”、“自保”这两个字眼并非第一次出现在大众眼前,2011年“7·23”甬温线事故后,逾百亿的铁路自保资金首次浮出水面,曾备受媒体关注。
中国铁路总公司对乘客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按照票价的2%收取,且包含在票价之内,无单独凭证。有数据显示,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后于2013年改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但铁道部并未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那样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代为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并在人保公司投保,而是采取“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也没有进入单独的核算。据庹国柱教授介绍,铁道部实行自收自保,这其中存在着历史原因。历史上曾经有一段时期,铁道部收取的保费均送缴到人保公司,1959年人保公司被取消保险公司建制,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之后铁道部便开始进行自保。“等到1979年后人保再成立的时候,这一块业务已经要不回来了。”
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已经自收自保多年。若从1959年开始算起,这笔保费远不止168亿余元。因缺乏相应的监管,有媒体曾质疑这笔钱去哪儿了。如今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自保公司,这部分保费是否会纳入保险范围之内?
据了解,2013年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被业界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的自保公司监管规范性文件。《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经营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自保公司,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可算为财产保险的一部分,到自保公司投保。“但旅客是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按旅客的意愿,自愿购买,没有理由强制。”庹国柱说,如同买汽车票一样,汽车票及保险凭证分开,且保险费不包含在汽车票价内,以后火车票和保险凭证也是分开的。成立自保公司后,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外界关心的一些问题也将更加透明。
旅客意外险有望透明
加上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共有4家自保公司,其中中石化及中海油的自保公司在香港成立。中国内地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的自保公司——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香港开业,中石化的自保公司也于2013年10月落地香港,获得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授权开展专属自保业务,名为“中石化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港元。中石油的自保公司于2013年底,在新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的下列保险业务:(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日前,在第二届中国自保公司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于毅波介绍,2014年中石油自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4亿元、利润2.44亿元,全面参与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保险统筹管理,实现保费1.56亿元,承接了10个国家的15个保险项目。在上述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也表示,在发布《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接下来还将发布政策支持自保公司发展,包括扩大其承保范围、给予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等。据王祖继介绍,保监会近期将出台支持自保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进一步扩大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凡是经济合同中列明要母公司基金、控股子公司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业务,自保公司均可以承保,以切实满足母公司统筹风险管理需求;第二,考虑允许自保公司在境外设立与自保业务相关的全资保险类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自保公司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的双重功能;第三,研究在“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给予自保公司更多便利,包括不缴纳资本保证金、将自保公司保费的自留部分提高至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的6倍等,实现与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政策助力自保公司
政策利好,加之利润的吸引等方面的原因,自保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将会越来越多,因此“会抢走商业保险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对其发展形成冲击”。庹国柱告诉笔者,这也倒逼着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开辟新的业务和产品,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获取更多的保险资源。自保公司会对商业保险公司形成冲击,但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其影响还不是太大。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保监会对投资自保公司的企业要求较高。“投资自保公司的企业一般是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的行业。”因此,并不是说所有的大型企业都能成立自保公司。据了解,中国保监会规定,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2.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3.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自保公司有其好处,也有其弱点。庹国柱提醒,自保公司面对的是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此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其规模小,分散风险的范围也小,如果公司没有做好再保险工作,扩大风险分散范围,“若遇到大一点的灾害风险,公司则可能会破产。”
需注意分散风险
成立自保公司的一般是集团公司,或是跨国公司。没有成立自保公司的话,他们要到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每年支付可观的保险费。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自己成立公司,保费留在了内部,让“肥水不流外人田”。当然,自保公司为了分散自身的风险,有必要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无忧保提示:综上可知,中国铁路自保公司获批筹建,注册资本为20亿元。此外,旅政策助力自保公司,客意外险有望透明,但风险的分散还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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