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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2018-07-17 08:00:01 无忧保

  【摘要】为了保障群众的权益,烟台市最近公布了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届时烟台市保险将由原来的三种保险变为五种保险,用人单位不得少缴漏缴。

  媒体人从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在2007年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并着重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职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征收险种上,《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规定》特别明确了“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意味着今后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时,五项社保必须同时缴纳。“此举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项目的现象。”工作人员说。

  同时,新增了社保申报事项,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强调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保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保费,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条款,《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另外,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划拨、扣押、拍卖等措施。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保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法》处理。

  《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人社部同时宣布,2007年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

  无忧保提示:烟台市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增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的规定更大程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少缴或漏缴的情况,职工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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