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个月末,三马合作的消息在保险界引起一番不小的轰动。值得人们关注的是除了三位巨头合作外,互联网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以产业互补的形式实现“保险电子化”是否可行?虚拟财产作为保险的一个新险种是否可行?都是让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角度看,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建立将使消费者受益。传统保险业务中,虽然都是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但是当事人在买保险的时候面对的只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造成的结果可能会是“同样的业务,不同的价格”,保险公司也会按照业务员的业绩给与提成,这就增加了保险成本。
在网络交易平台,这种情况将会发生变化。一方面,所有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在网上予以公示,客户不必担心自己“买贵了”,也不必再与业务员过多“周旋”。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中交易费用比较低,交易费用的减少可以降低保险价格,消费者自然从中受益。
从资源优势互补角度看,传统保险产业网络化确实“很诱人”。腾讯公司以即时通讯工具起家,现今已发展成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龙头老大,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拥有的数亿活跃用户群体。
保险业务领域中最稀缺的资源并不是险种,而是客户资源。腾讯公司坐拥“成长起来的一代”巨大客户群,受到本来“风马牛不相及”的保险公司的青睐实属意料之中。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电商第一家,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和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成为互联网公司与传统业务公司之间合作的立足点。这样一来,三个巨头合作共同追求“前景”和“钱景”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
从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发展方向来看,金融产品网络化是一种趋势。我国对金融电子商务化的技术准备已经做好,交易平台日益完善,信用卡和网银普及率越来越高,金融产品网络载体逐渐完备。但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真正出台一部金融电子商务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发展。然而,从产业发展与立法之间一般规律来看,往往越是法律规定模糊的地方,产业发展越“充分”。在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准备好了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谁先抢占先机,谁就有可能成为未来金融电子商务的领头羊。
从法律层面看,对于“三马”这样成熟的大公司而言,合作并没有实质性障碍。虽然没有直接针对金融保险电子化的法律规定,但是相关传统业务中遵守的诸如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领域依然适用,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盲区”。
让人担心的并不是法律规定缺失的问题,而是保险业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后,衍生出来“副产品”的问题。“副产品”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对客户隐私的保护。保险客户各种信息将以注册或者电子合同的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转给保险公司,这就会额外造成客户资料被侵害的可能性。同时,网站也可能为了推广业务或挖掘潜在客户,对用户进行“非理性”和“常规性”“骚扰”,届时,很可能保险广告“满网飞”。尤其令人担心的是,网站是否会将用户的网络信息、网络消费记录以及各种用户信息用作保险业务推广,这必然会导致用户信息被多方商业化使用。对此法律规定尚属空白,而在大多数网站“用户协议”中都将商业化使用信息规定为用户同意条款,这就为网站或者保险公司“合理化”使用开了“绿灯”。相关诉讼尚未出现,也许日后纠纷出现之时,才是问题解决之日。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相对于现实财产的概念,指的是存在于网络之中的、对用户有使用价值之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网络服务中客户购买和使用的各种道具等。对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在学术界和实践中都尚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物,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应该属于物权法管辖范畴;还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性质是债权的一种,具有明显的“服务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属性,应该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无忧保提示:虚拟财产诞生于网络之中,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于这些虚拟财产也越来越看重。从保险险种来看,虚拟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险和财产责任险两种。财产损失险是网络用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在网民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直接向网民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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