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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职工可享128天生育津贴

2018-09-2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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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天津市日前发布《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方法,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等相关规定。规定指出,天津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资金构成。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天津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还详细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此次规定执行。(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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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津贴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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