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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女,出生于1964年8月31日,属于某国营机械企业下岗职工,2012年8月应聘到A公司从事机械加工车间管理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当时张某已经48岁,她与公司签下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月。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公司为了赶几批合同订单,经常要求员工法定假日加班,且加班费只支付100元/天,对此标准,张某认为未依法定标准足额支付。为讨说法,张某将每次公司要求员工法定假日加班的通知和法定假日加班的考勤记录用手机照相的方式保存了下来,并将法定假日加班的工作内容以笔记的形式记录下来。2014年8月,公司为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终止了与张某到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张某开始领取退休金。2014年10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依法补足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3138元。公司认为张某已领取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具有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应当在退休前主张其相关权益,退休后再主张退休前的加班费劳动仲裁不应受理和且诉求得不到支持。经仲裁审理查明:张某在公司工作的两年里,存在法定假日加班10天的事实,也有公司发放职工工资的证据表明张某按照公司加班一天100元的标准,两年间共领取了法定假日加班费1000元的事实。为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据事实和劳动保障法规,对A公司进行了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政策的宣讲,最后以A公司同意补发张某3100元法定假日加班费而调解结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办理退休已领取退休金的员工主张退休前加班费劳动仲裁是否应当受理和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和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张某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而与该公司依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仍享有解决她与该公司退休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劳动争议的请求权。张某提出请求的时间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之内,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其诉求依法应予受理。 另外,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的规定,结合张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张某的诉求符合以上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此,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依法通过仲裁调解方式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外地创业者无法自己缴纳个人社保?离职跳槽者生怕社保断缴无法买房?自由职业者又怕因为没社保孩子上学受影响?这些问题无忧保统统给你解决,只需手机3分钟操作,保你社保不断缴,让你生活有依靠!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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