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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罢工”行为引发的思考

2018-09-22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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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院内聚集了黑压压一批职工,他们群情激奋、高声喧哗、次序混乱,他们不是在互相恭贺新年快乐,而是矛头直指企业,拒绝工作,要向单位讨要工资等说法。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这批讨要工资等说法的职工系2009年6月份陆续被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聘用的,事后了解,他们平时工作也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没有不良记录。2010年初,该公司与职工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开始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由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涉及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该公司便在职工年初当月工资中一次性将职工个人前几个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做了扣除,导致职工年初当月工资水平明显下降,由于职工工资系通过银行发放,职工当时无法了解工资水平明显下降的原因,由于春节将至,职工只好满怀疑惑地先回家过春节了,春节后第一天,矛盾终于爆发,便出现了上述罢工;一幕。事情发生后,我们了解到该公司在扣除职工这部分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时并没有告知职工,事后没有向职工做好宣传、解释、说明等工作,也没有及时疏导职工情绪,导致职工情绪越来越激动,拒绝上班,不理智维权。该公司误认为这批职工以拒绝上班来要挟公司是想达到提高工资待遇的目的,同时也认为公司在依法办事,对拒绝上班的职工未做进一步耐心做疏导、解释工作,导致其中一个班组职工当即全部回家另谋工作,造成公司部分停产,公司正常运营次序受到严重影响,损失也在所难免了。本来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社保、谋福利的一件好事,被企业人为原因办成了坏事。  2010年5月14日以卫某为代表的9名职工依法向当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给付每人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当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初步了解事情经过后,感到事态严重(职工扬言要上访),依法于2010年5月16日受理了这起起因特别的劳资纠纷,并及时向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也于2010年5月25日向卫某等9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认为他们并没有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他们每人赔偿培训费、拒绝上班造成的经济损失34万元,并保留进一步追诉他们9人现在所在工作单位责任的权利。劳资双方矛盾已公开化、白热化,上升到对簿公堂的程度了。  当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此案时,本着公正、合法、及时、着重调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多次深入实地了解双方争议的原委,深层次剖析本次争议的实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指出这场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纠纷是由于争议双方信息沟通不畅、信息掌握不对称所造成的,企业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方式处理太过于简单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工反映问题存在情绪化、不理智也不利于解决问题。经过耐心、细致地劝导,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给付卫某等9人各1000元至1500元不等,合计10000元;二、双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三、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为卫某等9人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卫某等9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五、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对卫某等9人放弃追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损失和赔偿培训费的请求。使得这起容易进一步激化的矛盾得以和风细雨地解决了,安徽省某钢缆有限公司也在仲裁庭当场兑现了对卫某等9人的补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此案是该县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不稳定造成劳动纠纷的一个缩影。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部分职工思维还保留在原来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中徘徊、挣扎,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种种不协调凸显出来。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法制的越来越健全,对劳动者的权利维护力度越来越强、维护范围也越来越广,部分民营企业也是从原国有企业通过改制等方式过渡而形成的,企业中部分管理者也是原来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他们也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民营企业的管理要求,仍以强者自居。原来在国有企业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劳动者权利(比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超时、加班工资的给付、工伤赔偿等),被民营企业视为束缚了企业发展,能逃避的就想逃避。再者,劳动者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后,往往不理性地走法律渠道去咨询、去了解事情的原委,而是走极端,拒绝工作,上访,造成企业部分停产,加深了与企业的矛盾,事后才想起国家还有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存在。  此案虽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劳资双方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但由此引发的思考不可小视,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职工看成与其法律地位平等的劳资关系一方,遇到事情应当协商处理,切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加大与职工的对立情绪。作为职工,应当把自己看成是企业的一分子,以企荣为己荣,有不同意见、有矛盾时应当通过工会等组织,了解清楚后再下结论、合理维权,不能动不动以拒绝工作来要挟企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最终职工本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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