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缴社保费将划拨用人单位账户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查询账户;对经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划拨。市人社局昨天下发了《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划拨未缴社保费单位账户流程 ,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可向劳保和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到单位参保所在区、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举报、投诉。其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瞒报、漏报职工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载明劳动者的姓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等内容,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费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未申请行政复议移交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案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中,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属于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送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属于在本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直接移交本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属于在本市其他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送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其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存款数超过欠费数将申请划拨
我市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或有关证件,出具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由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账户信息和存款情况证明并盖章。
经查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并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移交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催告书逾期不缴费将实施划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和材料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欠费单位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经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制作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本人执法证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划拨。
此外,对用人单位参保地与工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查询划拨应由该用人单位参保所属区、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查询、划拨决定后,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不受本行政辖区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