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份,费县青年刘华(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前5天,刘华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该公司在支付了刘华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
伤愈后,刘华找到公司要求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称刘华是在试用期内受伤的,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拒绝了他的要求。刘华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中,虽然刘华尚在试用期内,但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于工伤。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华各项费用6万元。(闫珊珊 曹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