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中
一、欧洲人口老龄化需要退休年龄更有弹性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欧洲从19世纪末开始建立老年保障制度。经过100余年的发展,欧洲国家所建立的面向劳动者和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在调节收入分配、防范老年贫困、促进社会团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人口日益老龄化、经济增长迟缓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压力下,欧洲老年保障体系日益成为欧洲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模式改革的重点。
欧洲社会保护模式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在老年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尤其是二战后经济繁荣时期,实施了刺激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政策、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这一政策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显现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不得不进行改革。延迟退休年龄,延长工作年限,激活接近退休年龄阶段的劳动力继续留在或者返回劳动力市场,是从北欧开始的一个改革措施,已经逐步向欧盟各成员国扩展。提前退休制度改革是欧盟应对挑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在建设多支柱老年保障体系方面,欧洲学者认为,老年保障体系必须走向多支柱,否则难以应对老龄化的危机。目前,欧洲人口老龄化是人们寿命延长和生育率下降的共同结果,传统的老年保障制度难以适应这个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延长退休年龄,还必须建立合理的养老金结构,以保证制度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欧洲一些国家尤其是欧盟的新成员国已经根据世界银行推崇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要建立全面覆盖的老年保障体系,仅仅依靠“三支柱”是不够的,因为总有一些社会成员难以覆盖在“三支柱”体系之内。因此,要实现养老金财务的可持续性及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双重目的,应当建立比“三支柱”更多的支柱,比如在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之外,还应当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社会最低养老金制度与以家庭为基础的非正式老年保障体系。欧洲学者认为,对于中国来说,这种“五支柱”体系比“三支柱”体系更有推广价值。
建立多支柱的老年保障体系将使在职人员为自己的老年进行积累和储蓄,这也意味着老年保障体系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或积累制转变。向部分积累制或积累制转变的养老金有利于提高储蓄率以促进经济增长,并有利于实现不同代际之间的收入平衡。但是,建立了部分积累制或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必须与有效的投资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上述作用,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与之相适应。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建立一个空账运行的记账式积累制也是有价值的,这是一些欧盟成员国尤其是一些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做法。这样做有利于明确个人的养老保障权益,实现保障模式的转换,又不需为账户资金(实际为空账)进行投资。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权益之计。
针对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有的欧洲学者认为,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应当有不同的目标,中国养老金制度目前聚集的因素太多,不同地区之间还存在不同的供款制度,而且面临着资本市场不健全,储蓄率居高不下和经济体制转轨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转变为完全的积累制是否有必要值得研究;根据一些欧洲国家的经验,没有必要将个人付费的个人账户制度做成实际的积累基金,作为计账使用的名义账户可能更好,当然,这只是阶段性的做法。
二、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需要改革卫生服务模式和医疗保障制度
在欧盟内部,英国代表的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模式和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两大模式。其他欧盟成员国则形成了一些新的医疗保障类型,比如目前广受推崇的荷兰新医疗保险模式。
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建立于1948年,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运行。该体系旨在为英国的全体国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由英国各级公立医院、各类诊所、社区医疗中心和养老院等医疗机构(也称联合体)组成。这些医疗单位能够提供国民日常所需的医疗服务,从而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该体系的运转费用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在控制费用方面具有很强的约束机制,英国医疗费用在欧盟内部和发达国家中几乎是最低的。这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是,英国模式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转诊看病等待时间长,医疗服务总体质量不高。根据2003年通过的“基础医院法案”,英国对基础医院的管理监督权下放到由选举产生的各社区代表委员会管理,同时允许基础医院向私营者融资、投资、借贷以及高薪引进优秀医护人员。这些改革措施的方向受到质疑(担心导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瓦解和私有化),其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该制度由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的两大系统组成。凡收入在一定标准之下的人都有强制性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收入超过该标准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按照一定百分比从工资中扣除。保险费取决于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收入多者多缴,少者少缴,无收入者不缴,但投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并无差异。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曾被德国人引以为骄傲。但由于德国经济近些年来发展缓慢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该制度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在这种“吃大锅饭”体制下,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结果是医疗费用、保险费率年年增长,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赤字严重,不得不靠财政弥补。近年来,德国政府通过了不少新的医疗改革方面的法律,尝试对医疗保险体系进行革新,主要强调增加国民的“自我责任”,要求投保人个人分担部分医疗费用,但在具体改革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分歧,能否进行下去还未成定论。
荷兰传统医疗保障由政府提供公共资金,经常导致卫生机构费用和卫生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在适当控制费用的前提下提供较高质量和恰当的服务,是荷兰政府进行医疗改革的主要目的。荷兰新的医疗保险改革法律规定,所有人都必须根据收入状况(低收入群体通过个人收入退税机制参加)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过去20%的高收入群体可以选择不参加),其目的是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为了促使保险公司节约费用、提高服务质量,荷兰政府规定,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荷兰医疗改革是在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试图用新的方式将私营公司、市场效应和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我国医疗卫生改革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改革面对着两个基本命题:公平和效率。前者是公共服务的基本特征,而后者则是公众为这项服务付出的代价。如果把医疗服务变成一个政府包底的全民服务,其代价很大,不能解决效率的问题。但是,如果仅仅为了控制政府的财政成本而减少甚至弱化对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也可能导致牺牲公平并最终影响效率的后果。
http://www.jrj.com 2006年11月09日 10:08 人民网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