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颖)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该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可适当降低医保缴费费率参保,分年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参保补助,合理保障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等措施,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通知规定,对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各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对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全省各地可参照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确认。确认为困难企业的,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提出申请,可以采取适当降低缴费费率、单建住院统筹、不设个人账户的方式参保。
通知明确,将分年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参保补助。根据省里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市州、县市区必须按照确定的补助政策标准,继续对原纳入补助范围的市、县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按2%费率补足10年(含已补助年份)。省级财政对严格执行政策、资金配套到位、收支管理规范的统筹地区,实行以奖代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