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企业年金规范模式下基金的保本或保证收益的问题
作者:闫安
按照劳动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我国企业年金按照规范的信托模式进行管理。由于在这之前,企业年金非规范模式下,往往都有一定的保证利率的回报。特别如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既保底又有收益分红。所以,对国内大多数企业来说,作为职工的“养命钱”,新的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不允许承诺保证收益,让企业里负责企业年金的理事会成员有着相当的压力。
企业一个普遍共性的认识是,企业年金至少要保本,在此基础上,保证收益更好。否则,因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基金受损,经办人员将会受到来自企业职工方面的压力。这一点,在国有企业中较为普遍。
那么,如何看待企业年金基金的保本或保证收益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义。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详细一点地说,就是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特定目的而进行资产管理的一种行为。
通过信托方式可以把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有效地保护起来。因为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以及委托人财产破产风险的影响,可以有效地保证其独立性。企业年金的信托资产不属于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负债,并不被列入受托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我国《信托法》规定:“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基金公司不得为投资人设定最低收益保证,也不能以自己的信用做担保。
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受托人通过委托代理关系选择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为了防止投资管理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违规行为使得企业年金受益人承担超过正常水平的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既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同时,通过托管人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受托人的选择和年金投资人之间的市场化竞争,以及《办法》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都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所以,信托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都是可以通过市场专业咨询机构、受托人等根据企业和职工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策略,有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就是说,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收益是可以选择和预期的。
我们不能将不同模式下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和企业年金投资做简单地比较。
其次,我们也要科学理性地认识国内现有的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投资产品。
第一类是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底分红产品,投保客户享有固定保障(保底收益),还可以参与保险公司盈余分配,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经营成果。分红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但是,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的不确定,导致其分红亦不确定,每年只在分红时,公布其盈利状况和分红方案,信息不透明。即使如此,如果分红产品的保底收益加浮动收益不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它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而如果保险公司保证客户获得较高的收益,甚至超过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收益率,则又会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利差损失。
此外,保险公司还有固定保证利率但无分红回报的产品。例如传统形态的养老金产品,它把保证收益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在此情形下,若预定利率过高,会导致保险公司有利差损,过低,导致客户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解约,因此,也不能适应未来市场的利率波动。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从1997年开始连续八次调低银行的利率。银行利率从11、8%下降到1、98%,保险的预定利率也由开始10%的固定回报随之下降到2、5%。由于银行最长存款期限为5年,而寿险的预定利率一旦确定,就要在未来50年或着相当长的时间内,都要保证拥有相对应的投资回报率,这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压力而言就非常之大。据媒体披露,我国高利率时代造成的保险公司的利差损,就有500亿之多。
前不久,国内某大保险公司,就因为利差包袱所造成的高达90亿偿付能力的缺口,而被中国保监会亮出了红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必然会波及投保分红产品客户的利益。而根据统计,目前国内寿险保费的半壁江山来自于分红保险的销售。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负债,最终收益人还是要领回其养老金的。而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以及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中所含括的手续费用扣除、解约费用扣除、年金期领余额投资收益、死亡率风险费用扣除等因素也需要投保人予以综合考量。
第二类的保本收益产品是由基金公司推出的保本型基金。
保本基金是通过第三方担保形式,达到保本目的。例如由浦发银行担保的嘉实浦安和由独立第三方国家开发公司提供120亿担保额度的天同保本基金等。但是,保本基金的流动性较差。企业年金《办法》中规定:“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20%”。
第三类的保本产品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保证收益产品,但受到银监会的严格监管。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企业年金《办法》中规定,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明了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政策性制度安排的主要意图在企业年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基金同样要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品种和比例的要求内进行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正相关,以及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相关的投资策略的合理选择和制定,才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保证。
2007-7-12中国养老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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