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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继续收取超龄人员保费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6-11-13 08:00:08 无忧保

医保中心继续收取超龄人员保费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璧山法院判决华丽公司诉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连续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伤亡,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医疗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案情

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系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从2011年8月1日至今都为熊正琼上了工伤保险。2012年6月25日上午,熊正琼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华丽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熊正琼进行工伤认定,该局于2012年11月29日以熊正琼受伤时已满50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华丽公司不服,诉至璧山法院。法院判决,撤销璧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生效后,璧山县人社局于2013年5月10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13年7月1日,璧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熊正琼的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其后,华丽公司向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要求办理熊正琼的工伤保险待遇,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却称熊正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办理。华丽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支付熊正琼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裁判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华丽公司于2011年8月1日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医保中心仍同意了其参保,为此,华丽公司、医保中心及熊正琼间建立起了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于熊正琼一直处于一个连续的参保状态,故熊正琼在保险期中受伤,且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医保中心就应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综上,判决由被告医保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华丽公司履行支付第三人熊正琼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连续参加工伤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医保中心是只需退还已缴的保费,还是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首先,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主要倾向于保护职工的权益。法律通过利益调整来管理社会,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是将利益要求转化为相关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利及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相应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的。为了平衡利益冲突,法律会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现为法律保护向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倾斜,使他们有较多的机会获得赔偿。这尤其体现在社会法中,如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主要倾向于保护职工的权益。这种不平等的保护实际是在保护“平等”这个法律价值。在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还收取保费,双方在事实上达成了一个新的保险合同,处于强势地位的医保中心不能在收取其保费后再以内部规定为由而单方违反合同约定,基于工伤保险领域偏向保护职工权利的理念,医保中心应及时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标签: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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