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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昨发布

2016-11-15 08:00:09 无忧保
【导读】:“过渡期”养老金有了计发办法 新华报业网讯11月6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lt;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gt;实施意见》、《关于贯彻lt;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gt;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我省9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过渡期”养老金有了计发办法

新华报业网讯  11月6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我省9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首次对千万参保人员关心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5年过渡期养老金计算方式、退休年龄的界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昨天,本报约请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权威人士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养老金数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退休年龄挂钩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从去年开始,我省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由11%降至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逐步做实。改革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按人口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国家统一规定)计发。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越晚,余命短,计发月数就少,分母的数值小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从而在制度上制约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需求。
改革后的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缴费工资直接相关,个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工资与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也就越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越大。这位权威人士指出,计发基数采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实行以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作为计发基数,即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参保,只要历年的缴费工资相同,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也相同;计发比例充分体现了个性化特征,职工缴费年限多1年就多1个百分点,进一步强化了激励机制,有利于持续缴费和多缴费。
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有一定困难,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低于省规定的基数缴费的作了变通处理,设立最低缴费系数,体现少缴少得原则。

20多万“中人”有了过渡期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并实施5年过渡期。新计发办法实施以后,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老人”不受计发办法影响。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新人”按新办法标准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退休的“中人”则实行过渡办法。在此期间,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的部分每年按一定比例发给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则按老办法的数额予以补足。目前,全省已有20多万“中人”退休。
《实施意见》对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规定。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新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按原规定计发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新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例如,今年1月退休的张某,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3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100元。过渡内张某每月该补发的养老金为:(新计发数额-原计发数额-80)×10%+80=(1300-1100-80)×10%+80=92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退休的可续缴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那些有过缴费记录,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走个人账户积累的钱。《处理意见》首次明确,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三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实施意见》还对退休年龄进行明确界定,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二是符合国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三是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年金有了缴费标准

企业年金被称为“第二养老金”,对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可在税前列支。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7-11-07  本报记者 黄红芳

标签: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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