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最长可缓缴6个月社保费
我市在今年已经对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的基础上,又推出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措。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并予以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