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
笔者查证后发现,未成年人陈果确为中暑而死,广东省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
7月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
历经1个月,这起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17岁少年中暑死亡
陈果的堂叔和母亲向笔者回忆了事件的经过:5月29日10时左右,陈果因发高烧向单位请假,到石碣医院打点滴。第二天,他因为身体状况不好没回单位上班。30日下午4时左右,陈果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东莞市东华医院ICU病房。
5月31日11时56分,陈果在东华医院去世。这距离他离开单位,已经过去了约49个小时。
笔者看到,在东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里,对于陈果的诊断是“重度中暑、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肺感染、多发浆膜腔积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