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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整养老保险政策 缴费不满15年不发养老金

2016-12-07 08:00:09 无忧保
【导读】: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有所改革。日前,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该《决定》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有所改革。日前,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该《决定》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同时,严格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

潇湘晨报 李柯夫 2006年04月26日

标签:   养老保险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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