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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工参加社保“升温”

2016-12-07 08:00:09 无忧保

农民工参保率低一直是全社会的共同难题,我省近年来积极探索有效方法,提高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维护农民工权益。“十一五”以来,安徽省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保,省人社厅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仅工伤保险一项,全省参保人数已达120.05万人,“十二五”期间,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享受到社保待遇。

在养老保险方面,省人社厅专门出台政策明确了农民工跨省和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缴费事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目前,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0.7万人。

医疗保险方面,我省积极探索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要求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省内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统筹地区应相互认可。目前,全省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49.32万,其中合肥市规定,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后,参保农民工从次月起即可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我省鼓励农民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保。工伤保险方面,在要求将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各类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外,对参保者不再实行“一票征收”和“捆绑参保”,而是针对农民工特点,尽可能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纳入保障范围。失业保险方面,在参保及待遇享受上,允许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计发方法计发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该金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并增发一次性领取额10%的补助金,领取人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在参保及待遇享受方面,允许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并增发一次性领取额10%的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

目前,全省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18.6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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