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2013年l月5日,于某在工作中受重伤,该公司向医院支付3000元押金后就不再露面。于某家在农村,生活不富裕,为此,于某家人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于某的医疗费,公司负责人均置之不理。2013年1月21日,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3万元。公司辩称,于某未进行工伤认定,还未确定工伤是否成立,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不符合法律程序。那么,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否必须先行进行工伤认定呢?
评析: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为了满足受伤职工的迫切需要,以解燃眉之急,先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中,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有证据证明于某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受伤,显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某受伤后急需钱进行治疗,如果耽误治疗将影响身体恢复及日后生活。另外,于某为农村家庭,生活不富裕,自己垫付医疗费有一定困难,所以本案医疗费的两个条件,不必先行进行工伤认定。 (赵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