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高兴借这个论坛的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下我们对年金信托这个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我的发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谈一下年金信托的操作模式,第二部分我们会跟大家分享一个年金信托的案例。
我们知道五月一号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两个《试行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了,中国企业年金最终选择了信托的管理模式。那我们作为实务运作部门的话,我们怎么来解读这两个《办法》?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办法》其中一个很典型的特点:它强化了受托人的责任,这是第一点。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受托人责任的基础上,受托人可以对它的职责进行分解,可以委托给专业的管理人,比如说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通过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可以起到一个相互制衡的作用。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年金管理的信托模式意味着年金资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也就是说委托人和受托人建立的这种关系是基于信托的法律基础平台上的。
总体来说,中国的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以强化受托人责任为核心的,通过对年金资产进行独立性的安排来最终实现企业年金受益人,即养老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刚才强调了在年金的信托管理模式中受托人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在两个《办法》当中,受托人可能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企业内部的年金理事会,第二种就是法人受托机构。从信托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在2001年的《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经过新一轮的重新登记而建立的这样一种金融机构,它是建立在信托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的。
我们来看一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个它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信托投资公司在受托管理财产的时候,这个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这是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信托业务的时候,它承接的信托财产的话,能保证它法律上的独立性。
第二个呢,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里,强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就意味着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采取谨慎专家管理的理念。
第三点的话呢,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里面,对信息披露也做了强制性的要求,这就进一步保障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
因此,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有一个严密的法律制度安排和一个比较独特的组织架构设计。它的这三个方面的特点实际上和中国的企业年金、养老金资产是非常相吻合的。也就是说,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年金是具有法律基础的。
那么在这样一个法律平台下面,信托公司推出的年金信托业务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第一点,它所受托的年金资产的独立性是有法律保障的,这是第一点;第二个,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受托理财机构,它能够以谨慎专家的原则去管理年金资产;第三个特点,从信息披露来看,信托投资公司的推出的年金信托业务具有相当的透明性,这跟在两个《办法》之前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年金业务可能具有很大的区别;第四个,我想谈一下年金信托业务的多元化,就是投资的多元化,因为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业的投资机构,目前它可能投资的市场既包括资本市场,也包括实业和货币市场,这个特点可能是其他金融机构目前都不具备的。它这种横跨这三个领域的话,实际上它在推出年金信托产品的时候,它所做的组合可以实现最大化地分散投资风险,来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目前我们在基金的管理办法当中对年金所投资的资产是有一个比较严格的限制的,但是随着年金市场的逐步成熟,从养老金管理、投资管理的要求来看,应该有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因为我们来看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里面,它对养老金投资管理有一个监控的标准,其中就有一点是要尽量分散养老金管理的投资风险,不能以单一的一个投资项目作为评判养老金投资的一个标准,那么这样的话信托投资公司在这一方面应该说是具有优势的,包括像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实也是非常适合养老金投资的对象。第五个特点,我想说一下,信托投资公司的年金信托业务是能够做个性化的设计的。它可以采取年金专家理财的业务来拓展年金信托业务,来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因为信托投资公司是一个专业的财务顾问,它可以根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的发展趋势,包括你这个企业所采取的业务的运作模式、现金流的特点、人员的整个年龄的结构、人员流动的特点,它来为你设计一个适合你这家企业的信托安排。
具体来讲,我们可以看下面一张图。我们说信托投资公司做为一个专业的财务顾问,它可以站在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角度来为企业设计不同的信托产品。可能最底端的它是覆盖范围比较广的一个企业年金信托,那么在中部的话呢它可以针对某些关键员工做一个员工持股的信托,然后还可以提供一个经营者持股的信托,这样的话使得整个信托安排能够和企业的薪酬福利和绩效管理制度来结合,既体现公平又能够促进效率。
那我们在做年金信托方案的时候一般会经过这么几个环节:首先和企业进行沟通,确定设计目标,然后进行条款的设计,为企业测算你的筹资成本,以及最后来确定方案。
在信托公司的年金信托方案里面,核心内容就无非这几个部分:筹资、缴费、投资、领取和授权,我们的优势将会在筹资和投资这两块。我们会根据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作出一些方案库,比如说筹资方案库和投资方案库,然后提供个企业做一个组合。
下面我们来谈一下信托投资公司在拓展信托业务的时候它可能选择的几种操作模式。
第一种操作模式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的这种已经做过内部受托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挥它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特长,作为一个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来介入年金业务;我们对这种模式也提出一个问题,跟大家一起来探讨。根据《信托法》第22 条,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的目的、违背信托的管理职责去处理信托事务,使得信托财产受损失的话,委托人是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并且予以赔偿的。但是我们知道企业年金理事会它是一个内部受托的机构,它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资本保证,那么在这样一种模式里,是不是需要做另外的安排?我们提出可能有三种方面的考虑:第一个的话,它再做一个双重的信托,就是说企业年金理事会再引进一个外部的法人受托机构建立另外(第二重的)信托关系,这是第一种方案;第二种方案就是说,企业年金理事会注册成为法人受托机构,但是从我们现在《试行办法》当中,受托人是一个金融机构,但是如果是行业性单位,它的年金理事会是不是可以符合这个条件?这也是一个问题。第三个的话,就是说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受托人当它把它的一些专业管理职责委托给了其他的专业管理人的时候,如果是因为专业管理人的失误而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是可以免于受责的。关于这一点需要有进一步的法规来明确。
我们看第二种模式。在这种模式里,信托投资公司既是作为受托人,同时它也兼任了投资管理人和帐户管理人,然后它会把托管人(业务)进行外包。这种模式从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现状来看比较适合有一些集团的框架、也有内部企业客户资源的信托公司。相对来说,对于客户来讲,它能够提供一揽子的服务,能够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效益。这是作为一种部分委托的模式。
我们来看下面。在这种模式中信托投资公司一方面它是作为受托人,另外一方面它主要是做投资管理人。这种模式比较适合有比较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信托投资公司,然后它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也是非常突出的。当它给企业提供服务的时候,它可以跟商业银行建立一个战略联盟的关系,比如说由商业银行既承担托管人、也作为帐户管理人,这样相对来说成本也是比较节约的。
我们在看最后一种。在这种方式里面,信托投资公司比较适用于它有很多的客户资源,它在市场拓展方面相对来说优势比较突出,然后它把所有专业管理职责的权益全部进行外包。
总的来说,我们来看年金信托业务的操作模式,不管是哪一种,(我们这里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例),也不管将来是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它都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说你必须对财产进行隔离,这是很重要的。
结合我们前面谈到的操作模式,我们把信托投资公司在养老金领域所做的一个案例跟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
这个案例的背景是这样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民的土地是被征用的,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是能够获得一些土地补偿的。但是一般来讲,农民的养老意识是很薄弱的,也没有什么投资的能力,他不能对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有效的投资安排。基于这样一个情况,地方政府希望能够为被征地的农民建立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因此在去年3月份,一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个“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实施以后就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说筹集起来的资金该如何去运作?是政府运作还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运作?我们作为信托投资公司也尝试来介入养老金管理的领域,给他们设计了一个信托的管理方案。
这个是当时它出台的保障方案的一些基本条件。政府会把补偿款的1.8万元来用来交养老保险,给农民来缴纳费用,同时也鼓励农民自己再拿出一部分钱来。它有不同的标准,对应的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也会有不同的待遇。这里其中政府在它的文件里面也提到了一点,可能会因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而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
我们接到这个方案的时候,做了这样几个工作:第一,对基本情况做了一个调研。即对当地的某一个镇的人员做了一个统计,知道它的年龄分布、年龄结构、个人缴费的意向,因为个人缴费意向不同实际上对我们基金运营所需要获得的投资收益率是有很大的影响的。我们最后根据政策和政府的目标制定了一个初步的方案,然后进一步,我们和政府进行了比较多的沟通,因为政府这方面也希望了解到农民对制度本身是否有参与的积极性,另外也要给政府测算一下它的债务大概是什么样的水准。然后我们提交了我们的基金管理模式。最后方案修改、定稿到最后报批。
我们当时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方案是这样的,就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主体,然后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也作为投资管理人,帐户管理人还是当地的劳动保障局。这是整个管理框架。我们在受托人之上还增加了一个角色,就是信托的督察人。这个督察人主要是对基金整个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这是我们的一个受托方案。当我们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时候,我们所设计的投资方案是首先对整个政府的筹资和支付进行了一个测算,然后我们测算出来的按照农民的缴费意愿所做的估计的话,测算出来的整个基金资产的初始额度大概是10 个亿。然后我们对整个养老金,根据它的年龄分布,对它的支出的现金流结构也做了一个测算,最后我们算出来对这部分基金,假设,我这里还有一个假设,就是在调整机制里,我们假设年收益的预计增长率是在4%,最后算出来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当时算出来是3.02%。那么在这样一个方案之下,我们所提供的投资方案首先是对整个初始的年金资产我们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保障资产,保障资产主要是满足政府对农民的支付需求,这是第一部分。这部分资产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债券,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是超过最低保障线的这部分资产,我们把它叫做盈余资产。对盈余资产,我们是可以投资到股票和股票投资基金的。这是我们当时所选择的投资范围。
最后我们所设计的方案做的时候对我们所选择的组合所做的收益率的模拟测算结果是这样的,就是第一部分保障资产的收益率是在3.05,在第二部分的盈余资产的收益率预计是在4.3这个水准。刚才我们前面算过了,政府的负债,要满足它的支付需求,需要的基金的平均收益率是3.02,这个能够满足政府的要求。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实际上我们内部针对养老金的管理要求制订了一个整套的养老金投资管理方案,我们这个投资管理方案是建立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的,这个风险控制的过程我们是从事前、事中、事后这三方面来进行控制的,贯彻于整个我们的投资管理体系。我们看我们的投资管理这一块,我们首先会由投资的研究部分提供宏观的经济分析,对投资提供一个投资品种库,这是投资研究管理这一块的。然后还有一个现金流管理的部门对整个基金的资产负债来进行评估。第三块我们会由风险控制的部门来提供风险控制的一些指标。综合这三个方面的一些因素,进行一个战略性的资产配置,得出我们的配置的决策。在战略性资产配置下,我们再进行战术性的资产配置,主要是提出资产负债匹配的策略和战术性的资产分配方案和投资组合策略。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交易执行。交易执行主要是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我们跟政府所签定的信托管理文件,是否符合授权。第二部分就是说交易执行主要完成执行投资指令。
我们除了在投资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以外,我们还借鉴国外的养老金投资管理的一种通常的做法,在方案中设计了一个风险的补偿机制。这个其实对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我们说当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我们怎么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进行一个强制性的约束,其实风险补偿机制是一种很好的机制,来作为养老金受益人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方案的设计里给它提供了四重的风险补偿机制,第一重的话我们会引进第三方,来加入到养老金资产里面,就是说大概它所占的比重大概在2.5%左右,就是说如果养老金投资的收益率达不到基准收益率的话,这部分2.5%是不能获得收益的。这是第一重保障。第二重保障,我们会对超过基准收益率部分按20%提取盈余准备金,这个盈余准备金主要是起到各个年度的时候收益可能会过度波动,起到平衡的作用。第三个,在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用里会提20%作为风险准备金。第四部分就是说我们在前面的方案里不是设计了一个督察人吗?也就是说如果基金的投资回报率3年低于基准的收益率的话,投资人是不能提取管理费的,也就是说信托督察人是可以更换受托人的。
总的来讲,我对我今天的发言也做一个总结。我们看我们信托投资公司在农民养老金方案当中所设计的业务操作模式和投资方案,实际上它是在《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后信托投资公司在养老金领域所做的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它是在我们现在企业年金两个〈办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在操作了,但这个方案整体的设计实际上和我们现在办法当中所确定的制度模式是完全相吻合的,这表明信托投资公司在养老金信托业务方面确实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我们整个的方案应该说是非常突出地体现了年金管理的四个特点,第一个就是说年金资产是完全独立的,具有从法律上能保障它的独立性。第二个是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来考虑我们的方案,因为我们在方案中设计了一个风险的补偿机制。第三个就是说体现了受托人的完全责任,第四个就是说我们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能够以谨慎专家的原则来管理养老金。
那我今天的发言就到这,谢谢大家!
来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网站 2004年5月21日 金信信托 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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