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郑州4月13日电(杨东风)2014年9月25日,任鑫(化名)因为劳务用工引起的社保问题被用工单位起诉一事向龙亭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中心主任王照茜得知具体情况后,按照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工作宗旨及时受理了任鑫的援助申请,当即指派资深律师王伟为其援助。
经过王伟多方调查取证得知,2005年开封宾馆将五号楼承包给中山嘉丽居公司,任鑫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到中山嘉丽居工作,2011年承包合同到期后,开封宾馆继续留用任鑫,岗位是客房服务人员,但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任鑫每天平均工资为52.87元。2013年11月正式下文解除和任鑫的劳动关系,但未送达给任鑫, 于2013年12月口头通知任鑫因单位效益不好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为任鑫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任鑫原系中州机械厂职工,2010年7月单位破产清算,任鑫享受失业保险到2012年12月。任鑫就2013年1月至12月份养老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开封宾馆退还任鑫单位应承担的养保险金额;支付任鑫2013年1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任鑫补交2013年1至12月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任鑫经济补偿金1150元×1个月=1150元,解除劳动待通知金1150元×1个月=1150元。
开封宾馆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援助律师王伟依法依据认真辩护,2014年7月1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1、开封宾馆支付任鑫养老保险费2782.5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650元、经济补偿金1150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1150元。2、补交2013年1至12月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3、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判决后开封宾馆又提出上诉,最终,经过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社会保险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医疗保险不能补缴。维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案件受理费用10元由开封宾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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