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国际企业年金发展的趋势,还是从我国实际养老金需求的快速增长来看,企业年金在我国都应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将企业年金这块“蛋糕”做大,不仅是追逐利益的各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愿望,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纷纷忙于在新兴的企业年金市场上“跑马占地”,供给市场是一派繁忙景象。但是没有企业年金的发起人及市场需求方——企业雇主真正着手建立年金计划,供给方也只能是无米下锅,孤掌难鸣。如何撬动企业年金潜在的巨大市场?这需要国家、金融机构、企业、雇员等企业年金市场的各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
(一)处理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发展的关系
发展企业年金的目标是使其真正成为支撑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因此,我们不能仅就企业年金而谈企业年金,而是应该将其放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与基本养老保险通盘考虑。目前,世界养老金改革的趋势表现为国家管理的基本养老金的比例逐步降低,由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的比重逐步提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及缴费负担都很高,本应当在较低层次养老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偏离了其定位,一定程度上担负起了企业年金的职能,严重压缩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将其水平定位在合理的层次上,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的养老负担,使企业得以腾出空间来发展企业年金。简单说,就是适当降低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缴费率,把第一支柱在退休收入的比例中降下来,让企业年金这个第二支柱补上去。这样,既不使职工的退休生活水平降低,又不致增加雇主及雇员的负担;既减轻了国家社保的潜在财政负担,又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这方面,理论界正在探讨的一个改革思路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剥离,纳入企业年金制度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设计中的目的在于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承担的责任,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养老提前储蓄,减轻国家、地方、单位的养老负担。同时建立基金积累的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为职工提供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为应付人口老化预筹积累。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个人账户定位和职责不明确,基本没有市场化投资。如果能够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剥离出来,并入企业年金,将使基本养老保险从储蓄的功能中解脱出来,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二)完善企业年金的政策环境
健全的企业年金制度必须从立法开始。只有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才能依法行事,企业年金计划的开办者以及年金管理和服务机构才能有法可循。目前,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相关专门法规,但是法规建设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应结合实践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发挥后发优势。
首先,已颁布的“两个办法”为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织成了一张基本的“法网”,但这张网还太“疏”,仅靠这两个办法,还解决不了企业年金业务具体操作方面的众多问题。目前,首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已经获批,现阶段制度建设的重点是研究、制定和完善一系列保障基金安全的政策法规。如《企业年金监管办法》、《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受托人管理办法》等等细则,对如何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如何规避风险等进行更为明确的指引,推动企业年金制度走上正规发展道路。
第二,企业年金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不仅要加强建设专门法规、制度,还要注意其他法规框架下涉及企业年金的内容,如《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税法》等。比如,我国《信托法》制定颁布时尚没有以信托模式建设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而企业年金信托又不同于一般信托,以现有的《信托法》约束企业年金信托,必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养老金信托条例。类似地,其他有关法规也应就出现的新形势做适当必要的调整或补充,以最大可能地堵住产生企业年金运作风险的一切漏洞。
第三,完善政策环境,不仅仅是法规或细则的制定与颁布,政策制订者同时还应担负起宣传、解释、提供具体指南的责任。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各项政策也正在尝试之中。有关法律法规在最初颁布之后,企业雇主和参加计划的职工雇员必定对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要求存有疑问和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改变高高在上的形象,将对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当作一项专项任务来做,这同广大企业雇主及参加者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主动关心并及时解答企业雇主在具体开办中的困难和疑问,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宣传与培训。
(三)尽快出台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环境中一个重大的缺陷。事实上,目前在企业年金的实际运作中,一些省市和地区已出台了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规定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一定比例,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官员透露,目前已有约三分之二的地区出台了这样的“土政策”。但是,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毕竟不是“到哪山唱哪歌”,即便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它也应是国家通盘考虑的问题。目前,实行税收优惠已经是大势所趋,制定面向全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是无可回避的了。
我国的税惠政策可以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采取EET的模式是比较现实及合理的。首先,企业缴费进成本是一个基本的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到企业年金的发展,否则,企业年金将很难建立起来。也就是说,《税法》应当允许企业的缴费在一定限度内税前扣除,而且这部分缴费不应计入职工个人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现在看来,设计我国企业年金税制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企业缴费的税前最大扣除比例。我国目前4%的比例过低,达不到刺激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效果。但比例多大合适?这个比例的确定要依据达到目标替代率所需的缴费率。前面讲到,如果目标替代率为20%,在一定的假设下,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岁时总缴费比例需达到8%;而如果退休年龄降为55岁,则总缴费比率需达到14%。这也就是说,可在14%以下规定企业缴费税前扣除的比例。
其次,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也应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一政策不会带来过多的财政损失。同时,在目前职工缺乏企业年金需求的情况下,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培养他们争取养老计划权利的意识。
再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目前我国《税法》中已明确规定,对企业或金融机构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今后还应该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金融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所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严格划分,非企业年金资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除外)不能享受免税待遇。[NextPage]
(四)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培育、爱护市场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不应只由政府来唱独角戏,作为市场供给方的各金融机构此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公布了首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37家机构名单,全部为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正逐步走向正规。但是,各家获得了“牌照”的机构,当前的首务并不是欢呼终于在觊觎已久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分得了一杯羹,而是应该踏踏实实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打好内功。要深刻理解和正确贯彻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全面提高市场研发、运营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授权控制系统、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诚信机制,及时控制和化解企业年金市场风险。现阶段是各机构树立形象、培育市场的关键时期,一定要时时刻刻将基金的安全性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培养企业对机构的信任,对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信心。
其次,要注意加强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开发和挖掘企业对养老金计划的需求。企业是千差万别的,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需求当然也是千变万化的。一个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也许并不是没有需求,而是市场上没有符合其需求的计划品种。金融机构应在市场调研及计划设计、投资组合设计等方面做足功夫,对不同性质、不同雇员结构的企业和不同的雇员,提供针对性的企业年金产品和针对性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将企业的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业务。
最后,金融机构在培育金融意识方面负有社会责任。雇主和雇员缺乏金融意识,倾心国家担保,厌恶个人投资理财运作的传统观念也是阻碍企业年金建立的一个因素。金融机构要正视其在培育潜移默化的金融文化和金融市场方面的责任,通过其自身的形象帮助树立国民正确的金融观念,从而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五)企业雇主和雇员要转变观念,树立建立企业年金的意识
无论如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毕竟是雇主和雇员自己的事,在这个问题上,一味消极地等待国家和金融机构来调动其积极性也是不实际的。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薪酬福利安排,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加入WTO,对人才的竞争,尤其是对高级人才的争夺将是激烈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仅是企业向其雇员提供的养老保障,同时也展示了企业的底蕴与文化,是企业得以吸引人才的重要方面。企业雇主必须意识到建立企业年金对其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同样,作为计划的受益者,雇员也应将眼光从只注重眼前利益转移到对自己职业生涯乃至整个一生收入及养老保障的通盘考虑中去,树立科学、理性的观念,认识到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养老保障对个人的重要性,认识到个人在养老保障中应尽的责任。
<背 景>
企业年金市场现状
企业年金建立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建立的总体水平很低,在受访企业中,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比重仅为14.2%。同时,企业年金的发展在结构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国有企业中建立企业年金的比重最高,为20%,而民营、私营企业仅有10%建立了企业年金;从地区属性上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的建立比例高于中、西部地区;从职工人数规模来看,小规模企业尤其是人数少于500人的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从职工收入水平上看,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在行业分布上,企业年金的建立情况差异也很大,邮电、通信业的建立比例为36%,能源、电力业的建立比例为33%,这类国家垄断性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有效样本中的金融服务业也有三分之一建立了企业年金。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科研、教育、卫生、文艺业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一家建立企业年金。这些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大部分还没有改革,仍然沿用过去的退休制度,其职工基本没有纳入企业年金的范围。
抛开企业年金制度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不谈,在未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是民营、私营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于今后办理企业年金,这些企业积极性不高,对实际建立的可能性预期很低。图1显示了企业对于3年内建立企业年金可能性的打分情况,总分为10分,平均打分仅为4.72,打1分即认为极不可能的达19.6%,而打分在6分以上的企业合计仅为35.8%。可见,这些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并不迫切。
企业年金的运行效果
雇主对目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满意情况的打分,大致可以反映其对企业年金运行效果的评价(图2)。将满意度划分为5个等级,调查结果显示,平均满意度为3.56,即介于“一般”和“比较满意”之间。其中,未表示满意的企业共占40.26%。
不满意比例最大的是金融行业,达50%。另外,满意度与职工收入水平是相关的,收入低的企业(15000元以下)不满意比例最高,并且没有满意企业,中高收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一般”和“较满意”的选择上。
企业认为,目前建立的企业年金当然对职工有好处,保障养老的同时也可以激励员工,稳定企业,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普遍反映企业年金的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企业建立不久,退休职工不多,效果还没有显现。
雇主所反映的不满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感到企业年金业务没有明确的政策及方法可循。调查开展之时,距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尚不足一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刚刚颁布尚未实施。一方面,地方及行业社保经办机构或年金管理中心垄断企业年金业务,集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于一身的做法,明显与“两个办法”的框架相违背,这些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受到了政策的挤压及限制;另一方面,合法、合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尚没有明朗,正规的信托运营模式也还没有真正启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雇主对开办年金业务势必感到茫然及无所适从,管理上的不规范是他们不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雇主对企业年金的基金安全不放心,对基金投资的收益不满意。另外,企业雇主认为,即便是开办了企业年金,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保障仍然很低,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相比差距太大。这种差距在较高待遇及级别的职工身上体现尤为明显。相似的待遇及级别,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还不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收入的一半,这种不公平也是企业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着实堪忧。无论从覆盖率还是预期的替代率来看,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均很低,距离所应发挥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还相去甚远。在运行模式上,也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作者:《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雇主责任》课题组】 【出处: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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