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基金监管体系确保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建立内部基金监管体系。内部基金监管是完善的基金监管体系的基础,它是指为了保护基金的安全完整,保证基金收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基金的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遵循合法性、适应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办机构内部要按照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可操作的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各项基金管理的程序。包括基金预、决算制度;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制度;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制度;结余基金保值增值制度;与财政、地税部门定期对账制度;基金支出审核程序等,做到基金收支规范化、程序化。二是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按工作程序设置岗位,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还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三是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独立于业务、会计机构的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这种再监督,使基金内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各项基金收支管理更有序更安全。
建立行政监管体系。基金的行政监管体系是指由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部门的权限,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它是基金监管的一种外部监督形式。
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对基金的监管是国家行政监管体系的主体,是基金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其主要职责是明确基金监管的内容。包括:对经办机构的监管,对地税部门进行监管。对参保单位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制定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和违反规定处罚制度。
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对基金的监管一是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对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财务监督。重点是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及时、有效;二是对经办机构、地税部门的各项基金收支进行监管。重点是认真审核经办机构的年度预决算;监督地税部门收缴的基金是否及时存入国库;监督经办机构上报的基金支出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等。财政部门通过实施监管,确保基金足额收缴和及时拨付,结余基金及时存入专户,防止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审计部门的监管。审计机关作为对各个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基金的监管表现在:一是定期对经办机构、地税部门的基金收支进行专项审计;二是对参保单位是否及时按规定提取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三是定期对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部门的监管,保证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参保单位及财政部门的基金收支及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
建立基金社会监管体系。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到全社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基金实行社会监管很有必要。所谓社会监管就是指由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的社会组织即基金监事会定期对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全社会公布。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参保离退休人员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包括精通财经理论的人员组成。
建立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对于基金的监管,除了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体系外,还应该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险法律逐步完善,对基金依法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建立法律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制定比较完备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使基金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二是建立严格的执法执纪队伍,定期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是基金监管的最高层次,也是基金管理走上正规化的具体体现。
来源: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网站 20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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