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周刊》编辑部:
年初,我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主要从事安装业务,常常高空作业,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文:“乙方应按照工作程序安全作业,如出现工伤事故,费用自理,单位不负责任。乙方不得向单位提出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诉求。”我心里很不踏实,请问,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读者张某志
张某志读者: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无效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仍然必须依法承担责任。(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