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还发现,人事争议中,公司高管等高端特殊人群的纠纷逐渐增多。2010年,法院受理涉及高管的案件为79件,去年达到115件。高管人员与企业发生纠纷时,会索要巨额补偿和加班费,而且,由于高管人员大多掌握企业商业或技术秘密,并存在股权激励机制,因此与普通劳动争议案相比,这类诉讼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建议建立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并对高管人员的劳动者身份确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应建立特殊机制。
劳动争议疑难解答
问题:劳动者以单位未办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答复:如果单位确未按规定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且无证据显示解除劳动合同另有其他原因,可以采信劳动者主张。但应注意,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而仅是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
问题:当事人约定以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缴社会保险损失?
答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此时单位仍需赔偿未缴社会保险损失,但赔偿数额中可扣除已支付给劳动者的对应金钱。
问题:单位以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补缴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
答复:如果单位补缴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该笔金钱。
问题:劳动者不接受工作调整的,单位能否降低工资?
答复:如果能够查明单位一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是正常的,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先也告知了劳动者,且对劳动者也无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劳动者却拒绝到岗,且不参加工作,则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无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