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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社保政策

2017-01-03 08:00:13 无忧保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确用途,避免不法份子使用不正当途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长沙政府专门制定并实施了《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医疗就医原则、工伤医疗保险机构必备条件等相关内容。

  【政策文件】: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执行时间】:2012-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协议医疗为基本方式,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宗旨,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工伤人员合理医疗;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实行工伤医疗和康复并举。

  第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协议签订,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及监管,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伤人员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含待定工伤人员、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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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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