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而不再是由劳动者承担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或举证不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出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中“举证倒置”的规定,不论是在解决申请仲裁者的举证难问题,还是在劳动者维权方面,都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它让受伤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是否是工伤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体现了法律法规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社会的更加和谐。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像工资情况、出勤情况等大量的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所掌握。假如按照先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作为争议当事人的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时,用人单位就可能为了尽量减轻损失而有意设置一些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来规避其所应负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权益受损就显得不可避免。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处于无可争议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则不得不处于弱势地位。而法律必须体现对于弱者的救助,对于权利的救济。假如弱者无法在强者面前、在“客观不能”面前挺直腰杆,那么法律正义、社会公平以及权益保障,都只能是一种虚枉。在工伤认定中引入举证倒置,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同时,举证倒置也必将让用人单位增强责任意识。一方面,这会使用人单位在用工制度中,具有更多的法治意识。过去在劳动用工领域之所以屡屡出现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正是缘于这种法治意识的缺乏。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将经济效益当作企业所求的惟一目标,而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比如西方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按照“社会责任8000(SA8000)”企业认证体系来选择他们中国的合作伙伴。这一认证体系就企业对雇员提供的福利待遇做了一系列规定,范围涉及雇佣童工、健康安全、差别待遇、惩罚措施、工作时间和报酬标准等。举证倒置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观念。
工作着是美丽的,但这种美丽的感觉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之上。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给我们带来了这种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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