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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不断规范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2017-01-08 08:00:12 无忧保

今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健全,群众参保意识逐渐增强,自由职业者和城镇居民等实行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已达市直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的1/4以上,由此带来的参保、缴费、转移等业务不断面临新问题。黄山市社保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采取相关措施不断规范新形势下市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一、从制度上规范参保工作

为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市人力资源公司办理参保缴费管理工作,从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角度出发,拟定《关于实行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以制度的形式对市人力资源公司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在申报缴费管理方面的程序和权责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及已参保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退役及自谋职业军人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在重复缴费、关系转移、办理退休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从政策上完善参保工作

对新形势下的劳动事务代理人员的参保需求进行调研,为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现实依据。完善后的政策放宽了有参保需求的人员参保和补缴范围。

一是对于参保缴费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由本人自愿申请,按到龄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一次性缴足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是对于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已经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原领取一次性待遇退款以后,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到市人力资源公司实行劳动事务代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补缴费及退休手续以后,可享受退休待遇。

三是对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费手续,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补缴费手续后享受退休待遇。

三、从沟通上理顺参保工作

对在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并多次召集市人力资源公司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当前劳动事务代理工作中的问题,理顺工作环节,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标签: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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