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不得”:一是不得因为高温停止了工作、缩短了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二是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三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一个应当”: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者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该区同时还要求各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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