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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告知制度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告知制度,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告知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三项权利: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的三项义务:对两人并持有证件的执行公务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对查出的违法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二是告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被举报或被投诉用人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电话及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投诉人在投诉件中应提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证据材料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并在投诉件中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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