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綦江区获悉,重庆市政府日前发文,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退役军人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
据了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口,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6月30日(含)前退出现役,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介绍,此次补缴由超龄退役军人凭有关服役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经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提交人力社保、财政、信访等部门联合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超龄退役军人凭有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超龄退役军人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依次推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或有权机关招收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依据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超龄退役军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的,最少应补缴5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超龄退役军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计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超龄退役军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保局按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其完清缴费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其参保以后我市各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撰稿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保局 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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