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次启动新一轮的改革。
此次改革带来的显著变化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调低个人账户计账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二是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征缴费率;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新政策究竟会给数百万企业职工带来哪些影响?会不会降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就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江作梁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调低记账规模养老金不会“缩水”
记者: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将从原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国家为什么要调低个人账户计账规模?调低个人账户计账规模是否意味着基本养老金“缩水”?
江作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将来积累。做实个人账户是今后的必然趋势,在当前条件下,做实个人账户还必须考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8%的记账规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的结果。
可以明确地说,调低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不会导致基本养老金“缩水”。因为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大块组成。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基础养老金却增加了,可确保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就全国统计分析,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通过对我省2005年在省级统筹参保的36000名退休人员的测算结果看,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比老办法有所提高。当然,由于新办法引入了个人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因此今后对那些缴费基数低、缴费年限短且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肯定会有所影响,但我省在5年过渡期内将采取保底的办法,使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统一参保政策
记者: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当地即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征缴费率由原来的25%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为什么要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包括哪些对象?他们何时可领取养老金?
江作梁:我省是全国最早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但从全国范围看,各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差别较大,给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带来不便;而且有些地方缴费基数、缴率过高,使多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有些地方缴费基数、费率过低,又难以保障未来的退休生活;此外,统一的参保政策、待遇水平也更能体现制度的公平性。为了使新旧参保政策能够平衡衔接,我省暂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起步,当年缴费基数不低于800元,征缴费率为20%。
根据《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是指: 一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持有城镇户口的自谋职业人员。 二 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于2001年12月底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在灵活就业窗口续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其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执行;其余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类对象成为扩面重点
记者:《通知》要求,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三类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哪些新参保人员可办理补缴手续?
江作梁:还应该强调的是,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新参保企业中的职工和已参保企业中的新参保职工,包括农民工,由企业统一代办参保手续。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自行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持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并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章确认;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予以签章确认。
根据闽政办[2001]231号和闽劳社[2002]文252号相关规定:新参保企业中的职工、已参保企业中的新参保职工、以及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有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均应在参保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首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主,参保前有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从业时间,参保时可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含已领取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以及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一律不能办理补缴手续。
“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记者:原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如果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享受何种优惠政策待遇?
江作梁:国发[2005]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目前我省正在拟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福建日报 本报记者 蓝云 2006年2月13日
【作者:蓝云】 【出处: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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