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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要求用人单位为高温天气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入伏以来,气温持续走高。天津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内作业但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以上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天津市高温津贴标准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实行动态调整,今年为每人每日26元。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防暑降温用品等形式替代。按照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35℃或以上,用人单位又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作业,或者虽未安排露天作业,但当日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更高,就要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针对室外、室内高温作业一线职工发放的保护性津贴,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内容。

    高温天气下,广大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调整工作班次,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如果对相关政策仍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咨询电话12333。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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