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方芳)由于去年平均工资上涨,2009年本市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也有所改变,今年月均缴费工资基数由2008年的3322元调整为3726元,提高了404元。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称,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月平均工资为3726元,比2007年分别上涨7848元和404元。 因此,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的有关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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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11178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如果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11178元的,要以11178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凡是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缴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2608元、2236元、1490元。
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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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为: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失业保险费44.71元。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47.2元、失业保险费26.83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98元、失业保险费17.88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如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182.56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