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致电咨询:国庆长假加班,加班费如何发放?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解答。
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应分开
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是法定节假日,10月4日、5日、7日、8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日上班不拿双倍加班费
因今年10月3日的中秋节与国庆法定节假日重合,有的职工认为10月3日上班应拿双倍加班费。对此,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国务院已明确将10月3日的中秋节假期调至10月6日,所以10月3日上班应当视为国庆假期加班,用人单位只用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6日中秋节假期不能调至他日
有的用人单位反映,因工作需要,能否将10月6日的中秋节假期调至10月4日或者其他时间休息?这样,10月6日安排职工上班就不用支付300%的加班费。对此,有关负责人态度明确表示肯定不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能擅自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因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10月6日上班的,都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市人保局提醒,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可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85755113。
国庆中秋假期1、2、3、6号加班发三倍工资
企业如果在国庆的8天假中要求职工加班,将有4天须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昨日(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国庆长假的加班工资如何给付做出回应,明确表示10月6日将视同法定假日,加班待遇等同于长假前3天。
■6日加班须付3倍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合并放假,具体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费明确无疑地按3倍标准执行。
同时,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这8天长假中最为特殊的一天——10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6日休假由中秋节调整而来,应当视同法定假日。因此,如果6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同样须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待遇等同于1日、2日、3日。
■工资基数首先按劳动合同约定
对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原则,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悉,目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
同时,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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