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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先签档案真实性承诺书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导读】: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18日讯(记者时凡)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成都市人社厅召开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从2013年8 ...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18日讯(记者时凡)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成都市人社厅召开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实行申报备案制、个人档案真实性承诺制、网络化管理制、公示制、档案管理制,以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此举在四川省尚属首创。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效能,高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合法权益,该局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创新建立了以“申报备案制、个人档案真实性承诺制、网络化管理制、公示制、档案管理制”为主体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机制。

【申报备案制】由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和企业职工申报提前退休备案两项制度构成。《通知》规定,设有特殊工种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完整记录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情况,经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每年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应在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年,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由企业将相关情况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企业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暂停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人档案真实性承诺制】《通知》规定,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应当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个月自愿提出申请,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签定《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涂改、伪造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是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政府16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已经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对逾期拒不退还冒领的养老保险金以及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网络化管理制】《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将企业或个人申报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档案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录入成都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信息数据库,实行审批信息网络化管理,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相关信息全市各级审批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共享。

【公示制度】《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和流程审查已受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结审批手续。

【档案管理制度】《通知》规定,各档案管理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职工档案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登记制度,不得外借档案资料,自觉维护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严肃性。经审批通过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个人档案,由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申报的从事特殊工种相关信息,通过成都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信息数据库实施台账管理,并退还职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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