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提出本年度十大民心实事,其中之一是要实现本市常住人口医疗保险全覆盖,为完成此任务,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代拟稿)报我办审查。为广泛听取意见、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现将《关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以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前后对照稿》予以公布,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09年5月15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来函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
邮编:518032
联系人:胡小姐
电子邮箱:huj@fzb.sz.gov.cn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址: http://fzj.sz.gov.cn
附件:
1.《关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前后对照稿》
附件1:
关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现决定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保险基金当年节余率超过15%的,市政府应适当下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修改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市外参加或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修改为“按缴费基数的7.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5.8%”;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修改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六)项的“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修改为“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7.8%按月缴交”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0.8%”修改为“0.6%”;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0.6%”修改为“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