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瑜是乌鲁木齐的一位劳动者,拥有乌市户口,毕业后一直在本乌市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已经工作了4年的时间。从正式入职后,张瑜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公司也正常为他缴纳社保。
今年5月,另一家新公司想邀请张瑜去工作,考虑过后,张瑜给已工作了4年的原公司写了辞职报告,公司也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
让张瑜意想不到的是,正当他准备去新单位入职时是,对方告诉他因为人事调整的原因,原本答应他的岗位被取消,没有接收张瑜的条件,张瑜被迫失事业在家。
张瑜想知道,像他这样的情况能在当地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吗?
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卜冰:
张瑜失去了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的权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个条件的,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也就是说,失业保险金申请人群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缴纳满一年,失去工作岗位不是自己主观原因所致的劳动者。例如:劳动者非因工得病不能继续工作、用人单位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致使劳动者失去了工作等,这些客观问题出现导致在岗的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的,就形成了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本案中的张瑜,在原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规的前提下,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个人辞职报告,说明其是主动中断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张瑜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对于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劳动者,领取保险金也要遵照一定的流程和留意各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的方法。如有些省区市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方有效;有些省区市规定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方有资格申请失业金等。
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例: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要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携带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保缴费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和四张一吋近照,去用人单位辖区社保局登记失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申请成功后,经办机构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划入指定银行,由银行按月向劳动者发放。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找到工作,社保部门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