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两年前,达州男子谢某在打工时,周围突然发生火灾,导致其全身烧伤54%、重度休克,住院长达半年,落下六级伤残。但谢某所在的公司却以他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工伤赔偿,谢某身心受到巨大创伤,还坐上了法庭的被告 ... 两年前,达州男子谢某在打工时,周围突然发生火灾,导致其全身烧伤54%、重度休克,住院长达半年,落下六级伤残。但谢某所在的公司却以他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工伤赔偿,谢某身心受到巨大创伤,还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仲裁:公司应赔偿
2011年9月22日下午,谢某经人介绍在一家公司承揽的煤矿水厂工程做工刷漆,因焊工在烧焊时引起火灾,导致其全身烧伤。伤后送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烧伤54%,烧伤重度休克。直至2012年3月6日出院,共住院166天,其医疗费全额由其公司支付。期间,公司派人护理了6天半,其余均由谢某家人护理。
2012年5月23日,经相关部门认定,谢某为工伤,2013年2月26日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同年5月10日,原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由该公司赔偿谢某各种工伤待遇共计20余万元,扣除谢某借支的钱,公司还应向其支付19余万元。
不服:公司上诉法院
接到裁决书后,该公司不服,将谢某告到法院。“裁决解除公司和他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公司认为,谢某于2013年3月8日申请仲裁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2年10月25日自行终止。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关系又裁决劳动关系明显错误;并且公司不应向谢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列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所以不符合规定。
法院:公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该公司刷漆,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谢某已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致残。并且,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和六级伤残,谢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付谢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对因工伤未妥善处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以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谢某受伤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谢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偿付其19余万元。该公司仍然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认为原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工时被烧成六级伤残 公司应赔偿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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