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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需要俩“轮椅”

2017-03-08 08:00:01 无忧保
双赔 导致社保基金为第三人过错买单   双赔 还是单赔 问题, 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历来是学界热议的问题。   2011年7月23日20:30左右, 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 与前行的杭州至福州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造成40人死亡, 约200人受伤。后来,事故遇难者赔偿标准统一确定为91.5万元, 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54.7万元,丧葬费1.53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78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然而,该事故死亡者中有相当部分人员被确定为工伤,死亡家属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补偿,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被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上述民事赔偿发生竞合。   “已经获得相对高额民事损害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当重复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嘉教授说, “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认定为工伤,在获得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之后, 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目前,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多倾向于 “双赔”, 即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付。林嘉介绍, 法院的理由是,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 即不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   “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多属于交通事故所致,其赔偿属于交强险的范围, 而交强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有或然性并以商业规则来运行。”林嘉接着说,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由于当事人既参加了商业保险又参加了社会保险, 那就应该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获得了商业保险同时又获得社会保险, 会造成不公平的说法不能成立。   然而, “双赔” 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攀比现象。四川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黄学宁指出,对于第三方侵权而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 如果实施 “双赔”, 会导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所获得的赔偿远远高于工作场所所发生的工伤待遇标准。   黄学宁认为,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其保障的待遇项目、 标准和支付条件,都要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性、 公益性和基本保障性; 如果实行 “双赔”, 变相增加了用人单位和社保基金的义务和风险,让社保基金为第三人过错买单, 偏离了立法本意;同时, 有悖于工伤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属性,也有悖于国际惯例侵权赔偿中 “不应获得意外收获” 的基本原则。   保障水平适当 “单赔” 更合理   “单赔”更合理,是不少学者的共识。   从工伤救济的目的考虑, 林嘉教授同样认为 “单赔”更为合理, 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为受伤劳动者消除损害, 二者在内容上会存在一定的重合。 “因此,在重合的范围内应当相互扣减, 即二者应当是相互补充的模式, 而不应当完全重合。”林嘉说。   同样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 “单赔”也是合理选择。 林嘉说, “双赔” 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充足保障,但不符合矫正正义的要求, 从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 也是缺乏效率的;相对而言, “单赔” 能够最大地体现公平原则,也能够根据工伤劳动者的特别需求提供充分保障。   事实上, 我国工伤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可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2015年,全国月人均伤残津贴为2523元, 月人均生活护理费为1432元,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096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平均为28034元。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何文炯教授指出, 如果工伤保险工亡给付金标准确定较为合理并能够形成社会共识, 则采用“单赔” 原则将是比较理想的, 因为这样做可以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冲突, 亦可省却诸多讨价还价和诉讼的环节, 从而降低全社会的社会风险管理成本。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如果工伤保险待遇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那么, 一种损害不能 ‘双赔’,应该 ‘单赔’。” 德国法定工伤保险工业公会总会国际部主任坎贝尔博士斩钉截铁地表明观点。   “允许 ‘双赔’ 的国家, 行政成本高,把钱用在诉讼上, 不如把钱给全社会造福, 改善社会环境。” 坎贝尔接着说,“一个人没有必要要俩 ‘轮椅’。”   在英国、 威尔士、 荷兰、 西班牙和瑞典,侵权责任并没有因为社会保险给付而免除,只是在赔偿数额上受到工伤保险给付的影响,是典型的补充模式。   奥地利、 比利时、 法国、 德国、 希腊、意大利、瑞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程度上存在差别:瑞士仅限于轻过失或者中度过失的侵权责任, 奥地利、 比利时和德国则免除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 希腊则仍然保留对非金钱损害的赔偿责任。   “尽管有不少国家采用的是免除模式,但有的免除范围很小, 实践中的雇员经常都能够在保险给付之外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林嘉说, 可以说 “单赔” 模式仍然是各国的发展的主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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