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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商保 养老体系更牢靠

2017-03-09 08:00:01 无忧保
 中国社科院社保论坛暨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 发布式近日在北京召开。 报告主题是商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与发展战略, 构建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   在我国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中, 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亟须加强。 2014年8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出台, 提出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 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 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 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走出目前的 “瘸腿” 困境, 找准发展方向? 如何从社会风险角度, 解读构建多方承担责任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先行建立国家, 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方面采取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带着这些问题, 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记者: 请您具体解释一下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概念。   郑秉文: 多层次是指以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障为主体, 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年金为补充, 个人投资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意指国家、 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和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   在这个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 商业养老保险在现代经济中至少应该发挥五个功能: 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承担者, 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 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行的积极参与者, 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 经济增长和金融协调发展的积极支持者, 这就是多层次混合型概念的具体含义。   记者: 目前我国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呈现什么状况?   郑秉文: 目前, 基本养老保险 “一柱独大” 的趋势十分明显, 承受的压力很大; 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EET税优政策处于不断完善中; 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从提出到现在,历时8年,呼之欲出。   由于税优政策缺位, 第三支柱是一个十分明显的短板。 从这个角度看, 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力度如何, 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如何, “十三五” 期间如何设计和实施商业养老保险,是评判能否建起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指标。   目前多层次中的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条 “瘸腿”   记者: 请您结合国内外情况, 具体谈一下我国第三支柱“瘸腿”表现在哪些方面?   郑秉文: 第三支柱作为明显的短板,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商业养老保险资产占GDP比重非常小,仅为2.6%,美国则高达42.5%。   第二, 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非常低, 仅为1.1%。 根据我们的计算,2014年城镇老年人的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支出为635元, 月均53元, 而当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为2061元, 这样, 两个支柱的待遇合计为2114元。 根据我们的推算办法计算,201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51483元, 这样可得出两个支柱合计的替代率是44.4%,其中, 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仅为1.1%。   第三, 从保险密度 (以一国总人口计算的当年人均保费收入) 来看,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密度非常小, 仅为每人185.56元,而美国则高达每人1258.7美元。   第四, 从保险深度 (当年保费收入占GDP比重) 来看,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深度非常低, 仅为0.4%,而美国是2.3%。   记者: 请您分析一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什么?   郑秉文: 首先是配套政策长期缺位。 其次是产品功能大而全, 险种特色不突出, 定价机制限制多, 产品价格普遍高, 新产品开发创新不足, 与市场脱节,难以满足消费者需要。 最后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处于起步、 自发阶段, 第三支柱有组织的筹集储备机制没有形成。   从功能定位勾画推进路径   记者: 您此次带领撰写的研究报告, 为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全面的功能定位。 能否根据每一个定位, 逐一说明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应该如何着力?   郑秉文: 我们为它确定的第一个定位是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承担者。 要想达到这个目标, 应该使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成为各类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 使年金化运作机制成为各类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给付形式。 具体来讲, 商业保险公司可通过积极开展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 创新发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开发针对独生子女家庭、 失独老人、 农村老人等特殊人群的养老保障计划, 积极参与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建设, 使商业年金产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首选形式, 促进养老基金的年金化领取, 以有效保证基金的养老用途,分担部分社会养老责任。   我们为它确立的第二个定位是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 应该使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积极拓展企业年金业务, 从而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处于重要地位; 使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主动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角色,从而在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规模、职工人数、 企业数量方面, 占据行业较大比例; 使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团体年金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品, 成为不具有企业年金资质的中小企业发起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形式。   我们为它确立的第三个定位是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随着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以及政府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的推进, 传统单纯依靠政府的社保经办体系, 面临巨大财政和人员压力。 在这一背景下,要使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主体有目标、 有计划地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各领域、 各环节; 充分利用自身服务网络、专业技术优势, 参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精算支持、 基金筹集、满期给付等服务; 发挥自身专业资产管理优势, 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 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这样, 商业养老保险就将成为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我们为它确立的第四个定位是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 我国目前总体上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 市场发育不健全, 城乡区域发展不均衡, 这些问题很突出, 亟待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应该积极介入养老服务业建设,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社会资本, 丰富养老服务形式, 增加养老设施供给,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具体讲, 就是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机构投资设立和养老地产、社区等建设; 创新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业务, 支持养老机构等供给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凭借自身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经验,融入实务支付、 服务支付等形式, 实现养老服务平台上医疗、养老的互相衔接,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   最后一个定位是经济增长和金融协调发展的稳定支持者。 当前, 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在稳增长、 调结构的宏观调控思路下, 需要尽可能调动一切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使经济在合理增长区间内稳定有序运行。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长期、 稳定的优势, 介入国家战略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 为中小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融资提供支持, 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积极开拓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 扩大创新资金运用渠道, 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和功能完善, 推动我国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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