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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及早应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 高龄、 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日益凸显, 护理支出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沉重负担。 通过建立长期照护保险, 建立多层次分担的保障制度, 解决这个焦点问题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必要性有哪些, 制度设计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国内试点长期照护保险的城市有何特点? 就上述问题, 记者日前采访了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
□本报记者 王永
赵国品 绘
失能人口多、 照护支出大必须合理建立筹资机制
记者: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朱铭来: 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由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现实国情所决定。根据 《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 我国有城乡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人4031万人。 失能老人为1213万人, 其中城镇438万人, 占36.1%, 农村775万人, 占63.9%; 部分失能老人为2818万人,其中城镇971万人, 占34.5%; 农村1847万人,占65.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服务老人的人力、物力和医护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从市场获取, 费用支出相当庞大。 据测算, 到2025年, 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总费用最高将接近万亿元,到2050年竟超过39,600亿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深, 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口激增,我国老年人失能护理费用将不断攀升。从宏观层面来看,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在于 “未富先老”, 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物质储备不足。在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老年人却面临昂贵的失能护理费用支付压力,甚至因失能而贫困。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 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尝试构建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相关数据显示: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费用昂贵, 且增长趋势明显。 2010年, OECD各国的长期照护费用支出占GDP比重平均为1.5%,最高达3.6%。
共同分担 多层次保障鼓励照护服务产业发展
记者: 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朱铭来: 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以满足老年人失能护理需求为宗旨,分担失能老人及家庭的护理负担。在坚持 “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基本方针的前提下,构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应坚持以人为本、共同分担、 多层次保障、护理融资与产业并行等原则。
首先是坚持共同分担。 长期照护费用支出规模庞大,单纯依赖个人力量,会造成市场失灵, 贫穷者不能得到必要的长期照护。单纯依靠政府大量财政投入,会造成国家财政收支困难, 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我国应建立长期照护费用的多渠道融资机制,实现政府、 企业和个人的多方主体共同分担, 从而可以建立稳定、充足、可持续的融资模式。 同时,我国幅员辽阔, 失能老人总量巨大;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单独依靠中央有关部门难以实施, 必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从财政补贴、产业建设、 资格认定、 服务给付等方面密切合作, 为制度有效地实施奠定基础。
其次是坚持多层次保障。 由于我国经济欠发达、 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 我国无法实现养老的完全国家化。 因此, 我国应采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行模式,筹集养老护理资金, 建立多层次的长期照护保险体系。由政府建立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提供最基本、必要的长期照护服务或费用支出, 例如提供各种医疗护理、 临终关怀等,同时鼓励个人和家庭在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购买商业长期照护保险, 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护理服务需求。
最后,坚持护理融资与产业并行的原则。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两个环节,一个是护理融资体系, 另一个是护理服务产业体系。 当我国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融资模式后, 长期照护保险能否有效实施, 关键在于护理服务产业的发展。如果护理服务产业没有相应发展起来,护理服务供给总量有限、 专业水平和质量较低,那么将会出现 “有保险没有服务”的困境。 因此, 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定长期照护服务产业的管理办法,并鼓励各地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建立起适应不同服务层次,满足不同经济水平护理需求的护理服务机构。 同时, 要强化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护理职业资格的认证和护理机构的专业等级认证, 实施护理人员进修考试制度、 受护理者申诉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制度。
青岛试点代表探索方向筹资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记者:山东省青岛市作为在全国率先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城市,您有何评价?
朱铭来: 青岛市将长期照护服务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是我国探索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一种可能方向, 值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进一步研究。比如,从筹资渠道看,2012年制度实施之初,照护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是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划转2000万元充实护理保险基金, 当年共筹集护理保险基金约3亿元。2015年最新筹资渠道如下: 一部分是20%历年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另一部分是每月按照个人账户月人均总额0.5%标准划拨,前者为10亿元左右,后者大约3.5亿元。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资金, 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10%,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 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负债压力将日益加重,单纯依靠医保基金结余的筹资模式,恐难维持收支平衡, 有待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
商业照护保险有需求土壤应予以优惠政策助推发展
记者:如何促进商业健康护理保险发展,您的建议是什么?
朱铭来: 由于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仅仅提供了最基本的护理保障, 难以满足经济发达地区老年人更高层次的护理保障需要,因此有必要在这些地区推广发展商业护理保险。 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 “适应人口老龄化、 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 大力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 当前,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尚处在初级阶段,受精算技术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局限,保险费率比较高, 非一般人能承受得起,主要市场还只是针对高收入人群。
长期照护保险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 护理提供机构等多方主体, 在开展过程中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投保人会利用自己掌握的私人健康信息, 以低于精算得出的保费价格来取得长期照护服务; 护理机构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专业知识优势, 诱导被保险人进行不必要的护理消费; 而保险公司会意识到这些道德风险的存在,进而提高费率, 提高费率会导致部分身体素质好的投保人不愿或无力购买该产品而退出该市场, 结果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 因而, 必须加强保险公司、 医疗护理机构和医疗保险部门的合作, 协助保险公司获取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 彼此之间建立起数据交换、 资源共享体系,能够让保险公司准确全面地了解被保险人的护理风险, 为长期照护保险的定价、 核保等提供重要参考信息。
商业长期照护保险, 是社会基本长期照护保险的有力补充和配合, 国家可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壮大。从表面上看, 税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 但实际上,随着商业护理保险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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