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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欺诈亮出法律重器

2017-03-11 08:00:01 无忧保
  近期, 人社部、 公安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为刑法第266条最新解释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知发布后, 地方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哪些案件应该移送, 标准是什么? 等等。 带着这些问题, 记者近日采访了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负责人。   形成打击震慑社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记者: 近期, 人社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两部通知”), 它的定位和作用是什么?   负责人: 出台 “两部通知” 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 《社会保险法》和刑法解释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行动,也是深入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依法行政、严格基金监督行政执法的一项具体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 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 有案难移、 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第266条解释, 明确了社会保险欺诈处理的刑罚适用问题。刑法解释的出台, 实现了社保欺诈入刑的突破,为打击和震慑社保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两部通知” 就是要通过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 加强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 形成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通过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 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 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 健全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从而更加有力有效地查处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更好地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保欺诈查处移送制度不完善, 削弱了对社保欺诈的打击力度   记者: 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单一手段必定有局限。 请您结合现实情况, 谈谈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哪些?   负责人: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 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严重侵害基金安全, 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破坏法律秩序, 损害社会诚信, 需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 社会保险欺诈查处移送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产生有案难立、 有案难移的现象, 难以充分有效地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案件查处实效, 削弱了打击和震慑社保欺诈的力度, 一些单位和个人因为欺诈违法成本低,屡查屡犯。   与刑事司法相比, 行政执法的手段有限、力量有限、 力度有限。 比如, 在打击团伙欺诈时, 在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时, 就需要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 对于违法对象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 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欺诈案件, 除考虑违法涉及的数额, 还要考虑情节和后果   记者: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责任及时移送涉嫌社保欺诈犯罪的案件。对于移送案件会不会设定一个标准?是否移送也牵涉到数额、 情节、 后果, 比如同是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在处理时会不会有不同考虑?   负责人: 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移送的要求是,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 情节、 造成的后果等,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 涉嫌构成犯罪,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于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 为依法做好移送工作, 我们认为需要设定一个符合社会欺诈特点、 反映实际情况、 体现宽严相济的具体标准。2011年, “两高” 出台了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法第266条规定刑罚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从重从宽情节。 但是, 与一般诈骗相比, 社会保险欺诈有其自身的特点。 社会保险包括多个险种, 每个险种又都涉及到多类人群、多个环节、 多种情形。 正因为实践中骗取社保的情况比较复杂, 对于各种情况如何适用法律,也就是具体的适用问题, 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类社会保险欺诈情形的刑罚适用和具体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的方式解决具体的问题。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在处理欺诈案件时,除了考虑违法事实涉及的数额, 还要考虑违法事实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比如同是冒领养老金行为, 主体是犯罪团伙还是个人, 是屡犯还是初犯以及是否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 在处理时应予以综合考虑。 也就是说, 对于同样数额的违法事实, 由于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在处理结果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 才是治本之策   记者: 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 它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负责人: 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是一个大命题, 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 要培育社会保险诚信文化和法治文化。 营造社会保险诚信守法的社会大环境, 树立社会保险诚信守法典型,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遵守 《社会保险法》 光荣、欺诈骗保可耻的氛围。 其次, 要加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内容丰富、 形式多样的诚信守法、 防止欺诈主题宣传活动,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 普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知识, 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守法意识。最后, 要加强重点人群社会保险诚信建设, 包括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鉴定机构、发放机构中涉及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   我认为, 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都是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两者相辅相成, 不可或缺。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主要是通过查处违法行为, 发挥震慑作用, 重在解决 “不敢” 违法问题, 侧重于事后惩治和治标功能。 而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 主要是通过培育诚信、 法治文化, 加强诚信、 法治宣传教育, 形成人人自觉崇尚、 践行法治和诚信, 共同关心和维护基金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重在解决 “不想” 违法的问题, 侧重于源头治理和事前防范, 更具有治本的功能。 当然,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于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具有推动作用; 形成全社会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也会大大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两部通知” 在强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的同时, 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建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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