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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模式选择


国际通行的企业年金计划有缴费确定型 (DC)、 待遇确定型(DB) 以及这两种形式的混合模式。
2004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出台文件, 确立我国的企业年金基本制度为DC模式。 这除了因为DC模式符合我国国情以外, 还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存在员工历史贡献等情况, 在实际运作中, 很多企业存在 “中人” 过渡的问题, 即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时,部分员工临近退休年龄, 且退休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收益低于已经退休人员 (简称 “老人”) 统筹外补贴费用,需要纳入过渡期进行补偿的职工(简称 “中人”), 由于 “中人”待遇支付水平与 “新人” 和 “老人” 差距较大, 为保证这一部分员工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企业在建立年金计划初期即为 “中人” 核算一定的补贴数额,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中人补偿”。 这种预先明确未来待遇水平的做法借鉴了DB模式的优点, 形成一种以DC模式为基础, 混合DB模式的企业年金模式。
国家各部委对 “中人” 补偿的理解是不一致的。 国资委2005年和2007年出台的要求 “中人”参与年金缴费分配, 来替代和规范企业已有的各种福利补贴, 实际上是将DB引入企业年金, 名义上 “中人” 是参与年金缴费分配, 实际上把福利待遇承诺的刚性要求, 嫁接到DB模式的企业年金制度中, 等于把企业年金变为了 “DC+DB” 的混合模式。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中规定4%的缴费则直接导致了无法实现“中人” 对已有福利项目的完全替代。 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了未参加年金计划的老人和内退员工,可以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养老费,说明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新会计准则, 通过合理的薪酬支出据实列支来解决 “中人”问题。
为实现企业和员工双方利益最大化, 更好地使年金计划服务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必须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企业实情的企业年金计划。 在企业年金模式设计中, 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 年金缴费来源。 国有企业一般实行工效挂钩或者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模式, 必须考虑人工成本总量和工资总额的来源问题, 受资金的列支和税收政策影响较大; 民营企业没有工资总额等体制约束, 资金列支渠道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必须考虑权益归属时限和归属比例。
第二, 组织机构分布。 这涉及到资金的筹集和年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也是决定DC和DB模式中投资决策权与投资风险的重要因素。 在资金的筹集方面, 在跨地域经营的企业里, 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如何, 企业集团管控模式如何, 各分支机构怎样筹集企业年金资金, 都会影响企业对年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 人力资源管理状况。薪酬激励政策决定企业缴费分配进入员工个人账户的规则, DC模式还是DB模式的选择涉及到规则的精算设计; 员工年龄结构决定企业年金在各年龄段员工之间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和平稳衔接, 年龄较轻的员工倾向于DC模式, 而年龄较大的员工偏好DB模式; 员工内部和外部的流动性决定年金账户资金权益归属和转移, DC模式归属和转移均比较方便,而DB模式则较复杂。
第四, “中人” 过渡补偿。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 必须了解企业在职和已退休员工的待遇水平。 在职员工尤其是距退休时间10年以内的员工, 也就是所说的 “中人”, 面临与 “新人”以及已经退休 “老人” 之间的待遇对比。 而已经退休的 “老人”没有享受到企业年金待遇或者已经是统筹外福利性补贴的既得利益者。 这些人员之间的退休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直接影响到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替代率, 决定了企业的筹资和缴费水平, 也就决定了该类型的企业必须采取以DC模式为主、 兼顾DB模式的混合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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