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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失业人员 可享受特别扶助

2017-03-17 08:00:01 无忧保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新规,从7月份起,将对我市部分失业人员进行特别扶助,减轻失业人员自费缴纳社保费用的负担。   记者从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了解到,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是: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5年,其中在我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并在我市范围内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次月女性满4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性满58周岁以上至60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无法实现再就业、仍继续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他们可在自费缴纳社保费后到市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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