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伤医疗补助提高1159元 单位1个月内认定


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我市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有所提高,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人均工伤医疗补助金预计至少提高1159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比上年21810元增长12.63%。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从2013年1月1日起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436200元提高到491300元,比上年增加55100元。根据相关规定,我市首先调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涉及人群是工伤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根据我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我市上一年度为81.44岁,比上年的81.17岁增长0.3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年龄、工龄以及工伤等级综合计算。其中以此次公布的我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依据,此项待遇的调高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另外,社保中心医疗保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进行工伤认定,最多可延长至2个月,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工会组织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期间医疗费用须有单位承担。一旦超期,将给工伤职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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