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年 威海参保人数达65.7万


5月6日,市民在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咨询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今年4月27日是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10周年的日子。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9万人。10年来,我市累计享受各类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超过4.67万名。
“真没想到,住院一共自费了不到40元钱,出院后还领到了2万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亏参加了工伤保险。”日前,高区某公司职工小海(化名)来到高区社会保障处工伤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感慨地说。
前段时间,小海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伤了手指,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公司为他参保并按时缴纳社保费,小海出院时仅掏了不到40元钱,余下的1万多元费用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来自人社部门的数字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28.2万万人增加到65.9万人。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由1565人升至7771人,累计共有4.67万名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额也从2004年的1098万元达到2012年的18637万元,累计支出57972万元。
不仅如此,我市在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职业病所有病种和部分工伤病种的定额付费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势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已经建立起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年来,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该负责人表示。
我市工伤保险发展大事记
1993年10月,乳山市政府印发《乳山市企业职工工伤暂行办法》,1994年1月,我市工伤保险试点开始;
1996年8月,国家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我市在1997年4月确定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中的劳动者参照执行。至此,威海市虽然未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但工伤保险政策统一,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上述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凡涉及到工伤问题,都要按照劳动部和山东省劳动厅规定执行;
2001年3月23日,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属地管理的方法,由各市区进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自求平衡;
2003年4月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市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狠抓执法,依法督促全市各类依法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005年和2006年,我市先后在全省率先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007年1月起,我市又在全省率先,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007年10月16日,威海市政府下发《威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建立工伤康复制度;
2010年6月3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四险”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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